危险废弃物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首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进行鉴别。

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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