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9-15
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ß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
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ß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