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污染物监测
新污染物是指那些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潜在风险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可能尚未被纳入现有环境管理体系,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控制其风险。新污染物通常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即使在环境中浓度较低,也可能通过食物链累积并放大,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构成长期威胁。常见的新污染物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

谱尼测试提供的监测和咨询服务

1、新污染物监测

水源地监测 地表水监测 园区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中新污染物监测及筛查
生活饮用水检测 土壤地下水监测 海洋沉积物和生物体

2、新污染物调查咨询
对涉及新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园区及企业,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调查,试点监测;

3、科学研究服务

政策背景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该方案明确了新污染物治理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完善法规制度、开展调查监测、严格源头管控、强化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和加强能力建设等行动举措。这一方案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启动。

 2023年3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正式施行,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将包括抗生素、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等14类新污染物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2023年以来,各省市陆续发布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开展试点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024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进一步强调了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目标。该意见还要求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支撑,将其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


谱尼测试监测能力

新污染物是一个动态调整的清单,种类繁多,新污染物相关的管理法规和监测标准尚在制定完善过程中,导致监测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新污染物通常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物质间性质差异较大,在环境中以痕量形式存在,监测技术需要高选择性和高灵敏度,对检测仪器和人员有较高要求。

环境治理,监测先行。针对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环境调查监测、污染治理和科学研究等目的,谱尼测试具有先进的分析仪器和技术团队,可为政府业和科研客户提供测试服务。结合已发布的国内外检测标准和最新的科学文献,根据不同监测目的,制定定制化方案,实施新污染物监测和筛查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综合运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PT-GCMS)、顶空气相色谱质谱(HS-GCMS)、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系统(WholeAir Sampling-GCMS)等技术,实现对多种环境介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气相色谱质谱(GCMS)、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串联质谱(GCMSMS)技术:主要用于测试环境介质中的半挥发性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农药、阻燃剂和塑化剂等;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串联质谱(LC-MSMS):主要用于测试环境介质中的极性污染物和易分解物质,如全氟化合物、抗生素类、内分泌干扰物、六溴环十二烷等;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双聚焦磁质谱(HRGC-HRMS):主要服务于二噁英及其类似物,如多氯联苯、多氯萘、溴代二噁英等;

 高分辨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Q-TOF):现代质谱技术,非目标物筛查;

 动物实验室:毒理学测试平台。


能力清单

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动态制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目标和行动举措。本手册所指新污染物,主要包括现阶段已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计委公告2017年第83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健委公告2020年第47号)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环办固体〔2022〕32号)中的受控物质。


表 新污染物指标明细
序号 依据 新污染物指标
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全氟化合物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
阻燃剂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六溴环十二烷、多氯联苯;
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
挥发性有机物:六氯丁二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有机氯农药类: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三氯杀螨醇、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抗生素;
微塑料。
2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全氟化合物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
阻燃剂类:十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联苯、六溴环十二烷、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多氯联苯、多氯萘;
二噁英类:多氯二苯并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有机氯农药:艾氏剂、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六氯丁二烯、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灭蚁灵、五氯苯、硫丹、滴滴涕、毒杀芬、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3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全氟化合物类: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挥发性有机物类:1,3-丁二烯、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代-1,3-环戊二烯、六氯丁二烯、萘、苯、甲苯;
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
麝香类:二甲苯麝香;
氯苯类:五氯苯、六氯苯、1,2,4-三氯苯;
醛类:甲醛、乙醛;
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阻燃剂类: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
多环芳烃类: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 h〕蒽;
二噁英类: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
苯胺类:邻甲苯胺、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
有机磷阻燃剂:磷酸三(2-氯乙基)酯、异丙基苯酚磷酸酯;
酚类化合物:2,4,6-三叔丁基苯酚、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其它:烷基汞。
4 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
优先评估计划
全氟化合物类: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铵盐;
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挥发性有机物类:1,2-二氯乙烷、1,4-二氯苯、1,1,2,2-四氯乙烷、1-溴丙烷;
烷基酚及双酚A类:4-叔辛基苯酚、双酚A;
紫外吸收剂类:2-(2H-苯并三氮唑-2-基)-4,6-双(1,1-二甲基乙基)苯酚(UV-320)、2-(5-氯-2H-苯并三唑-2-基)-4,6-二(1,1-二甲基乙基)苯酚(UV-327);
卡拉花醛;
有机锡类:三丁基锡化合物(类);
有机磷酸酯类:三(2,3-二溴丙磷酸脂)磷酸盐、磷酸二甲酚(1:3)酯。
5 其他高关注物质 环境雌激素类:雌酮、雌二醇、炔雌醇等;
溴代二噁英类;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烃;
温室气体:氧化亚氮(N2O)、氢氟氯碳化物类(CFCs,HFCs,HC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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